天津公建装修工程应先登记 未登记不得开工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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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18-01-12

导语:中新网天津12月12日电(记者张道正)天津市建委日前发布《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》的紧急通知,要求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的...

  中新网天津12月12日电 (记者 张道正)天津市建委日前发布《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》的紧急通知,要求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的同时,最迟于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前,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,未经登记,不得开工建设。

  通知称,为吸取“12.1”火灾事故深刻教训,切实加强装修项目管理,按照天津市委、市政府要求,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,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建装修工程实施统筹管理。公建装修工程管理实行辖区负责制,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建装修工程实施具体管理。
  通知指出,凡投资额在30万元(含)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(含)以上,已竣工投入使用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,应纳入管理范围。
  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的同时,最迟于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前,持《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》和建筑物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,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。未经登记,不准开工建设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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